单选题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    )
   A.地名有其他含义,如“凤凰县”之“凤凰”
   B.地名作为集体商标
   C.地名作为证明商标
   D.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该条的规定可直接得出A、 B、C、D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