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年卷三第7题)
A、
专利权
B、
应收账款债权
C、
可以转让的股权
D、
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据此,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不能设立权利质权,故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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