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2)关联交易的性质
从上述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在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同时,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公平地转移风险和收取报酬,它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营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领域以及获得专项资产等。但是没有一定的约束,关联交易很容易演变成不正当交易。一般而言,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关联方利用非公允价格和其他非公允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同时不能公平合理地转移风险和收益;第二层含义是没有依法合规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第三层含义是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不正当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并且还有发展的趋势。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股票市场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3)关联交易的效力
关联交易的生效要件是界定关联交易合法性及效力的基本标准。尽管各国立法对关联交易的具体生效条件规定不一,但由于各国大体上都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即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通过有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因此,各国关于关联交易的生效条件大都包括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关联交易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为了制约关联交易中的不公正行为,各国对关联交易的订立大都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和批准制度。充分信息的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一般来说,披露文件应该提供足够多的资料使股东能够据此评估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同时,各国公司立法大多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特殊批准制度,即对关联交易一般根据其影响程度,在取得有关机关尤其是股东会的批准后,关联交易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为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公正,各国大多设立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通过这些程序,可以在公司机关内部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判定其是否对公司和股东公正。
关联交易的实质条件是指关联交易的内容要公平。对于关联企业的行为控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交易内容公平与否的问题,这是对不公平交易行为实施制裁的关键,是关联企业行为控制制度的核心。正如美国学者克拉克教授所称,“评价基本自我交易的基本准则,即公平性准则”,这正是美国法上“把基本自我交易的一般规则称之为公平性规定”的原因。经过披露和审批程序的关联交易仅表明其程序合法,并不产生关联交易内容合法的必然结果。如果关联交易内容不合法,即便经过公司机关批准,仍属于无效的关联交易。应当通过立法修订或司法解释对于合同公平原则作出补充,推定未按照程序公平原则履行公司议决程序的关联交易合同有悖于合同公平原则与合同自愿真实原则,令该关联交易中有控制权的当事方负有证明其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并令该交易条件接受以下三项公平性标准之一的测试,以建立适用于关联交易的公平判断规则:借鉴英国的司法原则,建立公平定价依据之测试标准;借鉴美国法上的“常规交易”标准和“第三人测试规则”;借鉴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与“利益与否标准”。
(4)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首先对关联交易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同时《公司法》第21条对关联交易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的情形比较严重,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关联交易的中立性以及潜在的危害性,各国在面对关联交易这把“双刃剑”的时候;大多通过适当的规则以确保这种特殊交易的公正性,即在承认关联交易并不自动无效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程序和实质规范来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关联交易潜在的危害,尤其是避免了为了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部分股东的利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