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林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7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招待所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3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7年7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见表7—1。
表7—1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0元 | 5 | 0 |
2 |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要求:
【正确答案】①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如下:
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②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广告费用多扣除=50000-2100000×2/%=8000(元)
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多扣除=40000-2100000×0.5/%=295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700-300+201700+8000+30000+29500-15500=261000(元)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200000-(115500+10000+700+300)-(800000-20000-8000-30000-29500)=2610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1000×25/%=65250(元)
③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1210000-(115500+10000+700+300)-1200000-800000-86130-50000+30000-1600×12=4817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8170×30/%-4250=10201(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