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因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无论信用证修改是根据哪一方的要求,均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办理当事人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情况下),修改必须经过这几方同意后才能生效。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己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而存本题中,我方没有表示接受信用证修改,原证仍然有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