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正确的选项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7条规定,A、B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董事会无权解除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