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斗殴, 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 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 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考点]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收费制度; 执业前提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诉解释》 ) 第 38 条, 赵律师同日才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 50 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 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省会城市不可能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 所以该所的赵律师与钱律师不能分别担任李某、 李二的辩护人和王某的代理人, A 错误。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 12 条, 题干材料交代的是刑事自诉案件. 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因此律所与李某协商辩护事务按照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规定, B 错误。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 20 条, 律所可以要求当事人预交差旅赞等办案费用, 当然律所需要与委托人协商后签字确认, C 为正确答案。 实习律师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 不符合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 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不符合规定, D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