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3)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