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沉默权最早萌芽于13世纪的英国,后来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确认,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各国立法上沉默权的表现并不完全一致,导致了沉默权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一般认为沉默权有广义的沉默权和狭义的沉默权两种。广义的沉默权的享有主体并不仅限于被迫诉人,而且案件的知情人在没有到法院作证以前都享有拒绝就案件陈述的权利。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原则上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断,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可见,较为完整的沉默权要求:首先,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强制;其次,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或拒绝回答这一事实推导出不利于他的结论;再次,证明被控诉人有罪的责任在控诉一方,被控诉的人不负举证责任;最后,违反沉默权规则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应为无效。
从总体上看,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主要是基于程序正义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惩罚犯罪,实现追诉牙巳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价值平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效果:首先,沉默权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讯问的手段,有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其次,沉默权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那么沉默权也只是空中楼阁,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逻辑上的必然要求,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确认沉默权。再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弱化口供情结,对遏制刑讯逼供有积极的意义。最后,沉默权制度提升了被追诉方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强化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
当然,目前随着司法实践与客观形势的变化,一些国家基于各种价值的考量也开始对沉默权作出限制,对沉默权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从以上看,沉默权的确立是人权保障发展的趋势,但沉默权并非是一项孤立的制度,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才能真正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无罪推定、辩护权及律师介入帮助的保障、权利告知制度、自白任意性规则、违反沉默权制度的程序性后果,等等。我国如果仅单单确立沉默权是达不到很好的效果的,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沉默权制度的实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