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金太阳幼儿园聘请王某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王某离开教室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许某(5岁)和蔡某(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许某用凳子将蔡某头部打破,而蔡某则把许某按在火炉上,许某被烫伤。为此,蔡某花去医药费3000元,许某花去医药费2000元。那么许某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______
  • A.由王某承担
  • B.由蔡某的监护人承担
  • C.主要由蔡某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蔡某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王某在课间休息时离开教室打电话,未尽到看护职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