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主义 | 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 |
| 准则主义 | 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其合法主体资格。我国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一般地实行这一原则。为了防止滥设公司和利用公司欺诈等流弊,发达国家严格了公司设立的条件,规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和董事等资格,加重发起人的责任等,学理上称之为“严格准则主义”。 |
| 特许主义 | 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个别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由该法予以特别调整,称为“法定主义”;另一种是指定特别法或专门法规,对于符合条件者,经主管机关或领导人特许而设立企业。按照特许主义设立的企业通常是特殊企业。 |
| 自由主义 | 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可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这种情况仅发生在企业的萌芽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