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张三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张甲承担了张三几乎所有生活费,而张乙、张丙从未支付赡养费,张三欲起诉张乙、张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应以张三为原告,张甲、张乙、张丙为共同被告
  • B.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以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
  • C.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 D.本案是普通共同诉讼,所以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相互独立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A项正确。同时,由于本案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即所有赡养义务人对权利人共同的赡养义务,故为必要共同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故其本质上为一个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而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个诉讼标的,故其本质上为若干个独立的诉,只不过因为这些诉讼标的相类似,故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法院同意,将其合并审理。故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核心区别在于诉讼标的有一个还是多个。但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但并不代表其只有一个诉讼请求,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出若干诉讼请求。如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可以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多个诉讼请求,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中,诉讼客体指的是诉讼标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而对几个诉讼主体(当事人)合并,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而非诉的客体的合并,试想,必要共同诉讼本身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何来合并一说?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