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3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3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6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