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白某与黄某系同村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白某趁黄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黄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白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白某不服,委托其儿子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复议期限,白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白某不服,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中财2006年研) 问题: (1)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白某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白某委托其儿子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何认定?如果白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作出何种类型的判决?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为治安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同时由于市公安局不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所以王某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白某委托其儿子提起行政复议有效,市公安局应该受理。因为《行政复议法》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市公安局拒绝受理不合法,因为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 (3)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所以,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