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二人共有一幢楼房,由甲实际居住。甲在一次意外中死亡,关于该栋楼有关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共有关系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并没有表明甲、乙的身份关系,故根据上述法条的推定,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故A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入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共有关系中,因继承、遗赠等关系发生的,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该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此可知,C项表述正确,当选。该法第96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并非由甲居住就由甲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故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