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系某村民小组组长。1999年8月,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A.构成挪用公款罪    B.构成贪污罪
   C.构成挪用资金罪    D.构成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没有明确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认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李某系某村民小组组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