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此题涉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因此,本题中,当占有人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时,质押合同生效,故选C。对于D项,如果质押合同生效,则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质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故D项错。
   以上为当年答案的解析,但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依赖于质押财产的交付,而是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时成立并生效。因此,C项错误。同理A项、B项同样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质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故D项也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