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对李某享有10万元债权(已到期)。李某对肖某享有6万元的债权(已到期),对丁某享有4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李某去世,留下遗嘱将上述的10万元的债权赠与其子。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李某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有害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使其无法获得清偿,故张某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遗赠,故A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题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李某自身的债权,故在李某去世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丁某对自己清偿,但由于李某对丁某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李某自身,故张某对丁某不能行使代位权。B、C项错误。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据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肖某负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