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
   一仪器设备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因该公司在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涉及变更实质性内容,中标结果被判无效。
   在此次采购中,S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向采购部门反映:该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确定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当地采购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评标时,S公司曾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过澄清。该公司在澄清时,把投标文件中缺少的技术要求澄清为“投标文件没有写明但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澄清有效,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
   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S公司澄清的内容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已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裁定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供应商究竟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澄清?澄清需求到底是由评标委员会提出还是供应商提出?
【正确答案】(1)澄清不能作实质性改变
   投标人的澄清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事项才能澄清。也就是说,投标人的澄清只能就可以澄清的内容进行澄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提供或者涉及实质性影响内容,是不能通过澄清来补交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的澄清只能使其实质性响应更加具体,而不能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
   现实中有个重要的问题是:投标人能否主动提出澄清?比如说,投标人自己发现问题,自己补交文件来澄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澄清的机会,所以我们的做法是,可以把供应商交来的文件当作评标委员会发现需要澄清问题的线索。如果评标委员会同意给予澄清,再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
   投标人被允许澄清后,还须针对评标委员会的函来回答,而不是把投标人的主动来函直接作为澄清回函。如果不允许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评标委员会可能会失去发现需要澄清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直接将投标人的主动来函作为评审的依据时,如果同时获得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意,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也会特别强调“澄清是评标委员会的事情,投标人只能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请求作出澄清,不得主动提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