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机构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出版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