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长江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8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08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08年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江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2008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5)2009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的行为属于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犯罪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对外报出的会计报告,应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