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胡某,男,15岁,是某市初中学生。2011年3月26日下午,胡某与其同班同学赵某等3人在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某约其他三人一起向火车扔石头,另外三人由于在一边玩耍,并未理会胡某。待列车驶过,胡某开始向火车扔石头,正巧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64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颅骨骨折导致颅内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刘某提出,鉴于胡某未成年,不懂事,请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少判刑罚,被告人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希望可以对中小学生公开审理此案,使他们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本案?
【正确答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周岁,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在附带民事部分,应当贯彻调解的原则,但是刑事部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不能对定罪量刑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审理此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存在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自然人的诉讼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故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都不能以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被害人之妻作为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从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从案情出发,被告人胡某为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论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必须有律师参加辩护。故本案的当事人为被害人王某、被告人胡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王某之妻刘某,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证人赵某等3人、辩护人、鉴定人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区公安机关以监视居住代替逮捕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故人民法院不能将案卷退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