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计划在何某下班回家途中实施抢劫,为此他买好了工具和绳子。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A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李某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
B项正确,根据题干得知,李某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准备犯罪工具,并未着手实施犯罪。买工具和绳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C项错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李某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D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题干中只有李某一人,而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故该项表述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