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位于A市B区,是一家从事加工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区税务局稽查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甲公司最近3年通过在会计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金额巨大。因税务机关拟对甲公司作出一定金额的罚款,故通过《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甲公司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甲公司申请举行听证。后经B区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B区税务局稽查局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稽查局在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此外,还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稽查局的这一做法,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B: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2)选项C: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