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甲租赁药店乙的柜台冒充坐堂医生,以药店乙的名义销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以外的药品(这些药品是诊所甲自主采购的药品),并以药店乙名义开具相关票据。患者购买这些药品后,发生身体健康伤害。但是柜台租赁期满,诊所甲已经离开当地。相关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上述案情,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部门应该给予诊所甲的处罚不包括(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2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按照无证生产、经营处罚的情形,包括:①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①参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5条。)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②参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7条。)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2条的规定处罚。(③参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