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保险性质、保险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政府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在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强制实施交费参加保险的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这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是被保险的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它是非营利性的政府行为,因而具有社会公平性与福利性。
商业保险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预防风险、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作用,但其本质是追求利润,以盈利为目的,强调个人公平的原则,这也就决定了它以严格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以被保险人的自愿性为原则,因而具有商业性,是商业性的活动。
(2)二者的保险依据、实施方式、作用和对象的不同
社会保险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因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它的保险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保障他们在遭遇风险时的基本生活水平,以维持社会再生产和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
商业保险则根据自愿性原则,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只要按照商业合同缴纳保险费,就能在遭遇风险时获得事后的对等性经济补偿。它并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只是单纯实施其商业性的“契约行为”。
(3)二者的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和保障水平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运行的。它是政府的公共事务,属于行政管理的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则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分担,从而保证社会保险待遇能够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盈利性企业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商业保险的经营活动完全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属于金融管理体制。企业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也只是涉及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契约进行理赔。其保险基金完全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投保费,保障水平也只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投保费的高低和实际风险中损失的程度,它满足的是人们的特定需求,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