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弓l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 《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2015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问答题
《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为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程序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及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决议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问答题
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鸿捷公司不能向骐黄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虽然可以确定本案中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骐黄公司也一直未实际依约缴纳出资,存在客观的违约行为。如果骐黄公司依《合同法》第107条承担责任,那么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是,在本案中,还要考虑商事组织法特有的规则,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结果上会导致强制其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加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因此不能主张骐黄公司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同时,根据题意,本案中鸿捷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对鸿捷公司的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且骐黄公司也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向骐黄公司主张赔偿损失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出资责任。本题中,骐黄公司同鸿捷公司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符合《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当骐黄公司不履行认缴出资义务,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法》第107条所规定的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是否均可适用于新股出资认缴协议的违约情形。对此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涉及骐黄公司加入到作为组织体的鸿捷公司中,因此在适用《合同法》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商事组织法自身特有的规则,即应遵循加入商事组织自由原则,不得强迫他人加入商事组织体。因此,在骐黄公司未履行增资认缴义务时,鸿捷公司不得依该协议请求强制履行出资认缴义务,而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请求骐黄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问答题
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其只能在增资计划的总额度内“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问答题
《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决议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1号股东会决议》和《2号股东会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产生了《2号股东会决议》,它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而失效。
问答题
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增加注册资本。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工商登记是注册资本增加的生效要件。
问答题
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可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当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的出资不足、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在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时,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是本题需要审视的一个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与该问题相关且可待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二:《破产法》第35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本题而言,由于并未进人破产程序,故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即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该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非破产的场合下,股东出资期限之被加速到来,意味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丧失。学界围绕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期限能否被加速到期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尤其能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包括否定说、肯定说及折衷说,而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命题人采用了肯定说,即尽管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期限做了特别规定,但公司一旦陷入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境地,股东的期限利益应该随即丧失,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之规定,请求相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由于鸿捷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各股东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