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董男与曾女于2004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董男和曾女之间,由于二人依法离婚,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解除。因此,董男对曾女没有扶养的义务,或者说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而曾女对孩子的抚养,是因为夫妻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实际抚养的,另一方则应依法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是曾女不能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与自己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的董男给自己生活费,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