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A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给B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8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B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A公司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5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A公司。A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A立即通知B,货物只能按照单价8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B收到A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5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B的通知到达A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A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B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A公司老板表示接受B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A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A公司董事长在位于北京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B公司,同时将元件交C运输公司交给B公司。因为此时,B公司老板在深圳出差,B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深圳。B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
多选题
A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给B公司发的邮件,以及B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A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条件,因此A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B公司回复的邮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故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B公司的回复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多选题
A、B两公司的合同关系于( )成立。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且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已于B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B公司也已经接受了A公司的履行行为,因此可以认为A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已经成立。即A、B两公司的合同关系于10月8日成立。
多选题
若A、B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则交付货物地点(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多选题
如果A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B处,那么合同于( )成立。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如果A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B处,合同便于B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的10月9日成立。
多选题
如果C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 )承担。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另外作出约定,当A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C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B承担,故B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