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在国内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30000元;在A国和B国各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80000元,已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国内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一2000=5200(元)A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0×(1—20%)×40%一7000=18600(元),已经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所以,A国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税款=18600—15000=3600(元)B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0×(1—20%)×40%一7000=18600(元),已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所以,B国所得不用在我国补税。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3600=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