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甲法官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仅仅为被告乙提供参考,而无法律强制力。而其他三项的表述都有错误。A项表述“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错误之处在于我国法院生效的同类判决只能说有参考价值,并无普遍约束力。B项表述“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有错。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我国判例法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甲法官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并不是适用判例法的体现。D项表述“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也有错误。本题中,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这是一个司法上的行为。这表明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不能表明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故本题的参考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