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破产财团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的相同和区别之处。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破产财团设立的理论要素和价值基础在于财产之集合性与特定目的性,即认定其为权利义务主体并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就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的地位而言,其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有较多的相同之处,具体说来表现在: (1)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无社员、其法人意思由捐助人形成并由章程或遗嘱加以确定;与之相比,破产财团应企业破产而使原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丧失决策权和管理处分权,财产脱离原支配机关而独立存在并转归破产管理人支配,原企业成员近乎解散。 (2)财团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其相比,破产财团的存在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此时虽仍追求破产财团的价值维持甚至继续进行未了结之生产经营活动,但终究是服务于清算这一首要目的。 (3)财团法人设有法院得宣告董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与之相似,破产财团于破产程序进行中始终处于法院的监控之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时均可诉诸法院,由法院撤销或变更破产管理人的决定。 当然,基于破产财团与破产企业人格上的连接关系,其与财团法人之间也存在着某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财产来源不同。财团法人得由一人捐助而成;破产财团则由破产财产依法集合而成。 (2)意思方式不同。财团法人应受捐助人所定章程、所立遗嘱或法院意思的约束,因而又称他律法人;破产财团不受破产企业原机关意志的左右,只按破产法规定的目的、程序和原则进行活动。 (3)产生途径不同。财团法人得向主管机关登记成立;破产财团则既可通过破产宣告后得企业变更登记制度成立,即变更后的破产企业以破产财团的名义独立存续,也可在维持现行立法不对破产企业进行变更登记这一现状的基础上,明确破产企业存续的立法观念,即破产企业因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而受到人格贬损从而转化为清算法人,转化的时间标志为破产宣告,转化后的人格载体为破产财团,破产财团得以清算法人的名义开展清算活动。当然,如果未来之破产立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非法人企业,则毋需使破产财团向清算法人转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