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与某商务大厦工程项目业主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地下 2层,地上16层,于2002年5月26日开工建设,合同工期230天。合同中约定,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丁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由于业主和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误一天补偿承包商 5000元。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承包商6000元。承包商按时提交了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其中,工程施工的网络进度计划如下4-1图所示。
1.事件1中发生的塌方事故可定为哪种等级的安全事故?依据是什么?
2.如果事件2混凝土强度经测试论证后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要进行处理,可采用哪些处理方法?
3.承包商是否可以就事件1、事件3、事件4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为什么?
4.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5.计算承包商应得到的费用补偿为多少?
【正确答案】1.这起坍塌事故可定为四级重大事故。依据是,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事件1这起坍塌事故死亡2人,符合死亡人数的规定,故可定为四级重大事故。
2.如果混凝土强度经测试论证后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采取的处理方案有:封闭防护、结构卸荷、加固补强、限制使用、拆除重建等。
3.事件1:承包商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要求。因为6月份施工可能会遇到降雨天气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制定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和安排施工进度时充分考虑,由此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事件3: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要求。因为业主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出现了问题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代为更换合格塑钢门窗的费用应予补偿;并且门窗安装C位于关键线路上,因此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惩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增加的措施费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4.该工程施工的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⑤→⑦→⑧,计划工期为230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关键线路不变,实际工期为:33+95+29+75+5=233天(或230+3+4-4=233天)。
将所有由业主负责的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关键线路不变,工期为234天,可得到工期补偿天数为4天。
5.在该工程结算时,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补偿为:
事件1:罚款 3×5000=15000元
事件3:工期补偿费用 4×5000=20000元
增加的工程费用 25000元
工期提前奖 (234-233)×6000=6000元
所以在该工程结算时,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补偿总额为:
200004-25000-15000+6000=360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