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小玲是一名初三的学生,16岁,某日在和其父母逛商场的过程中,小玲相中一枚价值5000元的戒指,其父说,如果你将来愿意和我同事家的儿子结婚,我就给你买这枚戒指。其母说,一年后你初中毕业时,我给你买这枚戒指。一年后,小玲初中毕业并考上了高中,其母立即为其买了该枚戒指。小玲收到戒指后,为了筹集零用钱和同学去旅游,就冒充成年人的身份,将此枚戒指卖给了陌生人王某。小玲的母亲得知后,甚怒,找到王某想将戒指要回,但遭到王某拒绝。
问:
问答题
小玲的父亲和小玲的约定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小玲父亲和小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该具有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合法性。但是小玲父亲是以限制小玲的婚姻自由为条件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因而所附条件无效。
问答题
小玲的母亲和小玲的约定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小玲母亲和小玲的约定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应该具有未来性、意定性和特定目的性。小玲的母亲以一年后小玲初中毕业为期限,小玲一年后初中毕业是必然要发生的事情,因此该行为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答题
王某和小玲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和小玲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小玲未满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该合同的标的物价值数额较高,小玲不能单独对其进行处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现小玲的母亲欲将戒指要回,表明小玲的法定代理人事后拒绝追认,因此该效力待定的合同自始无效。
问答题
小玲的母亲能够要回戒指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小玲的母亲不能要回该戒指,该戒指的所有权已归属于王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王某与小玲签订买卖合同时,小玲冒充自己是成年人,王某对小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是善意的;此外王某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交付行为也已完成,因而能够善意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