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陈某受朋友所托,伪造了李某、张某、万某为上海某公司职员的身份材料以及其他用于申领出入境证件的虚假材料,并通过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骗得3份商务签证,随后分别出售给上述3人,共收取人民币12万元。同年4月9日,李某等3人持证分别非法出境。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认定陈某的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性质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之间的界限。首先,本案不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中,骗取的证件必须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本案中,陈某弄虚作假骗取了三份商务签证,但是其骗取证件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故本案可以排除骗取出境证件罪。其次,本案也无法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系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在本案中,陈某实施了伪造他人身份材料以及其他用于申领出入境证件的虚假材料,并骗得三份签证,通过贩卖,获利12万元。显然,陈某的行为纯粹是为营利而帮助他人骗取出境证件,其骗取行为并非组织偷越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一种一手交证件、一手交钱的简单的买卖关系;同时,陈某也没有实施其他具体的组织行为,且偷越国(边)境人员在得到相关证件后,偷越成功与否与陈某的获利多少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本案也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