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1月,A公司、B公司、C公司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M股份公司,注册资本l 000万元。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过半数通过,选举出了董事会成员五名(其中没有职工代表)和监事会成员五名(其中职工代表一名)。后经董事会选举, A公司董事李某任M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C公司董事王某任M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监事。M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再选。
M公司长期租赁S公司在市郊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06年3月,双方约定S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厂房转让给M公司。但传言该厂房会因城市规划而被拆迁,故双方约定,若厂房三年内被拆迁,合同解除。M公司尚未支付100万元的转让金。
2006年8月,B公司将其所持的20 000股M公司的股票交付转让给贺某。
2006年10月,董事长李某在任期后满前突然离开公司。由于与大股东长期不和,李某在离开时带走了M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凭证、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名章,造成公司无法经营。其他董事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原副董事长王某为董事长,但是由于所有手续均在李某手中,M公司无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C公司对此心急如焚,多次书面与董事会、监事会交涉起诉李某,后者均表示无奈。
2006年年底分红时,A公司与M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怀疑M公司没有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比例,而是提高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从而减少了分配给股东的盈利。故A公司要求M公司提供近期股东大会记录和近期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公司的财务报告。董事会商议后由董事长王某予以答复,A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至今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其不得查看上述资料,也无权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董事会已经全票通过决议,在其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将A公司列入名单。经查,A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属实。
2007年10.月,M公司终因管理混乱,严重资不抵债,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财产予以清算。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1至6题。
问答题
M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M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1)监事会成员中只有一名职工代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2)王某不能既担任M公司的董事又担任公司的监事。 [解析] 《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可见,M公司的监事会共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的职工代表至少应该有两名。另外,王某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必然是公司的董事,因此,其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职务。
问答题
A公司与M公司就可否查阅相关文件发生争议后,董事长王某的答复是否有理?如果A公司就其知情权提起诉讼,原、被告应分别是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A公司与M公司就可否查阅相关文件发生争议后,董事长王某的答复并无道理。虽然A公司并未实际出资,但其名称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等相应的公司文件中,因此,A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A公司可以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应是A公司,被告应是M公司。 [解析] 《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股东享有知情权。 《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股东没有向公司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应该要求其补缴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否定其股东资格。 根据以上的分析,董事长王某的答复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A公司作为发起人,虽未出资,但其作为M公司的股东仍享有知情权。 另外,虽然不得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决定是由董事会作出,并由董事长王某答复的,但他们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故A公司提起知情权受侵害之诉时,应该以M公司为被告。
问答题
董事会全票通过决议,在其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将A公司列入名单。董事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错误,给股东造成损失的,A公司的权利如何救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董事会的做法于法无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在本案例中,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特殊说明。因此,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A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该决议无效之诉。 [解析]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可见,董事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另外,董事会只是制定利润分配的方案,最终的批准权在股东大会手中,因此,A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同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A公司也可以直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问答题
B公司将其股票转让给贺某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B公司可以将其股票转让给贺某,但B公司为M公司的发起人,其所持有的为记名股票,因此不能采用交付转让的方式。B公司的股票转让,应该采取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析] 《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同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B公司的股票不得交付转让。
问答题
对于李某的行为,C公司可否提起诉讼?若可以,其提起之诉的性质为何?贺某在 2006年10月份可否提起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李某的行为,C公司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李某擅自携带公司重要文件离开公司的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困难,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C公司虽然多次书面与董事会、监事会交涉起诉李某,但董事会、监事会均未起诉,因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贺某在2006年10月份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其连续持股没有达到180日。
[解析]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李某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C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虽然多次书面请求起诉季某,但董事会、监事会均未起诉,因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4条规定,第152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贺某2006年8月成为M公司股东,到10月份其连续持股不足180日,因此不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问答题
M公司实施破产清算时,S公司是否可以申报债权?为什么?若可以,清算组对该债权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M公司实施破产清算时,S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而S公司对M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就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S公司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该先将100万元的分配额提存,在最后的分配公告日,如果所涉厂房被拆迁,则100万元的提存额应该分给其他债权人;如果未被拆迁,应将100万元支付给S公司。 [解析] 《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S公司与M公司订立的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故可以申报债权。 同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枚,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可见,S公司申报的债权应该按照上述程序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