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汽车制作公司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汽车专卖店销售产品,属于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辆47500元的单价销售,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对乙汽车专卖店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部分不得抵减销售额。
销项税额=47500×100×17%+50000×50×17%=123250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
销项税额=50000×10×17%=850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销项税额=877500÷(1+17%)×17%=12750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即:50000×30×17%=255000(元)。
收取的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元)。
(5)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本业务中,企业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正确的,不得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依据。
销项税额=50000×200×17%=1700000(元)
(6)综上,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32500+85000+127500+255000+290.60+1700000)-3200000=20029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