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同时在该合同中达成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履约期限达成变更协议,但甲方在允许延迟履约的期限内仍未能履行合同,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辩称:合同经过了变更,并已解除,因此,仲裁协议也已解除,不具效力。
请问: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如何解决?
②甲方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③甲、乙之间的经济纠纷应由什么机构受理?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方辩称因合同曾变更及已解除而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此纠纷案件仍应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受理。合同应予以解除,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