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6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3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7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包括替企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选项B,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法定的除名事由(除名事由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选项CD,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其他合伙人未能同意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