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作出包括赔偿49320元等数项行政处罚。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中涉及的行政法法源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伐的行为认定为滥砍滥伐,从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某厂认为砍伐森林的行为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而进行的,该条例没有规定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其砍伐是合法行为。显然,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