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困难无力偿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B.原用地单位系国有企业,现已通过股份制改造,被一家私营企业控股
   C.县政府超越批准权限,将一片农用地批给某外商用于建设别墅区
   D.某工厂的自用铁路,因该厂转产,长期弃置失修,现已经核准报废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A、B项的企业法律主体资格未发生实质变化,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国家不应收回土地使用权,A、B项不符合题意。《土地管理法》第 78条第1款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C、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