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2月14日上午,辽宁人民会堂、沈15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入表决程序,一项项决议像往年一样顺利通过。然而,当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表决结果出来时,电子屏幕上显示;人大代表应到504人,实到474人,赞成218人,反对162人,弃权 82人,未按表决器9人。赞成票不过半数,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获通过!一时间,安静的人民会堂不再平静,代表们议论纷纷。人大主席团主席紧急商量解决办法,最后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对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半年之后,沈15日市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专门审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并进行表决。结果,89.9/%的代表投了赞成票。法院报告未获通过,在我国副省级省会城市是首例。“沈阳事件”被有关专家称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问题:沈15日市中级法院的报告未获通过,从人大工作的角度说明了什么?(监督、民主)
【正确答案】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要求权力的直接行使者要对人民负责,接受监督。发扬民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如何使国家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要充分行使法定权力。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本案中,沈阳市人大通过行使表决权,实现了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反映了其工作没有做好,人民不满意,而人大的监督就是促使其整改,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本案说明,发扬民主能够使国家权力受到更有力的约束和监督,从而敦促其严格依法办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