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发现甲厂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5岁)照片,同甲厂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发现甲厂已经分立为乙厂、丙厂。丙厂拒绝赔偿。王某找到乙厂,其称产品广告是丁广告公司制作,与其无关;丁广告公司称该项目是由本公司的设计员张某设计的,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遂发生诉讼。
请问:本案谁是被告?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应当由乙厂、丙厂和丁广告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民诉法意见》第50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法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