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高某从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由甲、乙二公司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写明:“如果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某高,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高某无力还款,由于高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某银行就直接要甲代高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高某还债,即使高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甲、乙之间还曾订立协议,协议写明:如果高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并且原合同书中的“代为履行”只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 A.某银行可以将高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
  • B.某银行可以选择将高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
  • C.某银行只有在诉请强制执行高某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甲、乙代为清偿,而甲、乙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 D.甲、乙代为履行的范围不包括利息和违约金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中,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债权人不能先单独起诉保证人,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