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丹(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小兰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2010年1月,王丹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未落户到本地。问题:
问答题 王丹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小兰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王丹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设由于王小兰生活条件不如明富、明贵,而且王小兰是其亲生子女,故王丹想能否只向明富、明贵追索赡养费?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王丹与明富、明贵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据此明富、明贵与王小兰形成了法定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样,王小兰也有赡养之义务。实际上,王丹就有了针对明富、明贵以及王小兰的三个给付请求权。在此基础上,王丹可以提起三个给付之诉,并且该诉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因此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而非必要共同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可以不予合并而分开审理,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分开审理。王丹仅向明富、明贵追索赡养费并无不合法之处。但明富、名贵只承担自己应承担那部分责任,对于王丹放弃的王小兰应支付的赡养费不能转嫁到明富、明贵身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诉讼过程中,王丹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办?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即: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王丹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判决之后,明富、明贵、王小兰在3个月内均未向王丹支付赡养费,于是王丹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丹想喝水从床上拿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到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
【正确答案】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权利人王丹死亡,执行赡养费已无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答案解析】[考点] 一般地域管辖;先予执行;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