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5年10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户购进一批免税粮食,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已付。
(3)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合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00元,货款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增值税税率为17%;3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54.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3%+25500=3200O(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55.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60+23400÷(1+17%)]×17%=105400(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56.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5400—32000=734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