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未能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丙主张到期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乙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的债权。(1)选项AB:代位权诉讼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2)选项C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有合法的执行根据,本题中,无论是甲公司还是乙均未对丙提起诉讼,未能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