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系科研机构的一名工程师,2008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张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9年10月6日张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电脑。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张(已单独立户),随后小张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0月9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睿智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复印件。10月13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10月17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睿智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张也以其父张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张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
【正确答案】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张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张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张某所签支票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张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张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张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张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张关于张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张保证行为有效,睿智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小张应负保证责任。因为票据的无因性,虽然出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支票有效,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