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公司生产的M型电教室耳机,每副25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公司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公司订购M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25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1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公司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
A.甲公司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B.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方公司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考点是合同订立。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大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所以,合同没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