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第二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第1项,建筑设计事务所(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年龄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